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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继承亡妻的手机号吗?一起手机号码特殊公证在舞钢市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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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08 11:05:32

 “你好,俺能继承亡妻的手机号吗?”五一前夕,舞钢市居民吕先生来到舞钢市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办理一项特殊的公证。www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原来,吕先生的妻子前不久患病死亡,妻子名下有一个使用了十多年的手机号码,绑定了QQ、微信、支付宝等常用账号,妻子去世后,吕先生到手机号所在公司想将此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该公司却告知他,除非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公证,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无奈之下,吕先生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将已故妻子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公证处需要出具怎样的公证?这份公证又如何办理?舞钢市公证处也是首次遇到此类情况。
 
几名公证员迅速查阅了大量法律资料,我国《合同法》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关于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公民财产的问题,在法律界争议已久。目前,不少法律人士认为,手机号码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拥有者具备支配的权利,并且有一定价值,具备虚拟财产的特征,应当被视为虚拟财产的一种。由于手机号码经过实名制认证,其更类似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身份。
 
在此基础上,公证员们又在公证业务交流群中进行询问,部分公证员的回答倾向于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但有的公证员认为,吕先生必须提供当年办理手机号码时,与相关部门签署的入网协议;有些意见则认为,吕先生只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这个号码是其妻子名下的相关材料即可。另有大部分公证员则认为,鉴于手机号码的特殊性,不建议按继承公证规则处理。建议由亲属发表声明,说明手机号码归谁使用,同时继续使用手机号码者再承诺书公证,使用者承诺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使用者承担。其理由类似于公租房的同住人继续承租权利一般。这种处理方式是在法律和法院判决对手机号码的财产属性没有明确定性时,可以采取的一种法律技术处理办法。这样可以回避对手机财产属性定性这个问题。
 
综合这些意见,舞钢市公证处认为可以为吕先生办理此项公证。公证员要求吕先生提供其岳父岳母关系证明及岳母的死亡证明,妻子死亡证明,与妻子共生育的几个子女证明。在审查了所有相关材料后,分别给其岳父(岳母已去世)、儿子办理了声明书,声明书内容为其岳父及儿子同意吕先生继续使用已故妻子的手机号码。吕先生又办理了《承诺书》公证,在承诺书中承诺,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使用者承担。
 
依据公证员对本案件电话回访得知,现手机、现手机号在所属公司的配合下,吕先生携公证书已成功将其妻子名下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继续使用。http://www.dashoubi.org/news/shwx/2020-05-08/1290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