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最新资讯 > 正文

法律科普:丧偶儿媳是否对公婆有赡养义务

文章来源: 作者:
字体:
发布时间:2020-05-19 14:58:39

 丈夫去世后,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呢?可能很多人觉得儿媳应当替过世的丈夫完成赡养义务,使公婆能安度晚年,也有人认为儿子、儿媳孝顺父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所以儿子去世后儿媳应当履行赡养的义务。答案究竟是什么呢?来从牟定法院受理的一件公公起诉丧偶儿媳赡养纠纷一案中找一找答案吧!fff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简要案情】原告周某某生育了二子一女,两个儿子娶妻在家,女儿外嫁四川。2003年,周某某的大儿子因病去世,留下大儿媳孟某某与两个分别13岁和8岁的孩子。2005年2月,孟某某改嫁;同年11月19日,在原牟定县军屯乡天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孟某某和周某某的小儿子就周某某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由孟某某称给周某某2005年的大米150公斤,此后,周某某的田地由其小儿子耕种,从2006年起由小儿子每年称给周某某大米150公斤;由孟某某从2005年起每月给付周某某生活费25元;周某某的医疗、后事费用由大儿媳孟某某承担70%,由小儿子承担30%。协议签订后,孟某某除称给周某某2005年的大米150公斤和给付了50元生活费外未再履行该调解协议。2019年农历正月十九,周某某的小儿子也因病去世,周某某由小儿媳照管。
 
2020年4月14日,周某某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已经改嫁的大儿媳孟某某履行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给付从2005年起至起诉之日止每月的生活费25元,15年合计4500元。
 
原告周某某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随法官一起来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赡养有两个条件:一是(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二是(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可见,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法律也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该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与赡养人离婚了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的协助赡养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儿媳、女婿并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
 
那么,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了呢?请跟随法官接着看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件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回到本案,孟某某在2005年11月19日与周某某的小儿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赡养协议,该协议是孟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尽管孟某某对周某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该协议赋予了孟某某约定的赡养义务,故孟某某应当对周某某履行赡养义务,即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庭审中,考虑到孟某某在其丈夫病逝后辛苦将两个年幼的女儿抚养长大,而周某某又年近八旬且身患疾病才不得已起诉昔日儿媳的复杂情况,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孟某某当庭支付周某某赡养费4000元,从今以后周某某不再就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孟某某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即解除了孟某某的约定赡养义务。案件至此圆满结案。
 
好啦,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应该知道了: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从道义上说,应予照顾,并且,我国的法律也鼓励丧偶方对公婆、岳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对他人多一些善良和体恤,世界将会因为你的美好而变得更加美好!
http://www.dashoubi.org/news/zxzx/2020-05-19/131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