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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9 14:44:43

 用户梁某在中国平安银行青岛分行南京路支行理财经理薛某的多次推荐下,开通了贵金属交易账户进行黄金T+D买卖。不料,薛某之前强调的保本保收益并未实现,相反不到十个月的时间里,梁某50万的账户资金基本亏没了。ttt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耗时四年的诉讼纠纷,平安银行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
 
银行承诺保本保息用户50万投资却基本亏没了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2010年下半年,平安银行南京路支行理财经理薛莹多次向原告推荐一种黄金理财产品。薛莹表示,该理财产品不仅收入可观,最关键的是这个产品还保本保息,最低5%的年化收入。
 
2011年1月5日,薛莹给原告办理了开户手续,并将原告储蓄卡里的50万元转到了黄金理财专户。让人没想到的是,2011年10月,原告查知账户资金基本亏没了,而薛莹和银行对此没有任何承担责任的意思,拒不返还原告款项。
 
2014年案件开庭,原告要求,被告平安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返还账户资金48.8万元及利息。然而,一审法院判定,原告资金的损失与被告薛莹以及平安银行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四年多次上诉终如愿平安银行被判承担用户损失
 
梁某无法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在随后的四年时间里多次上诉,最终2018年事情发生反转。
 
再审法院认为,虽然在一般商事行为中,确应遵循行为自愿、风险自担、盈亏自负的原则。但是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升,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处于明显劣势地位,而金融机构则处于信息优势地位。
 
这种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容易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金融市场发生失灵,使投资者利益蒙受不应有的损失。而在本案中,平安银行南京路支行并未尽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业务和适当推介义务等。
 
与此同时,相关规定显示,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据悉,黄金T+D是一款高风险的投资产品,而原告梁某此前并无此类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经验,理财经理薛莹却多次向其推荐该产品。此外,平安银行南京路支行既没有同梁某签订书面《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也未向缺乏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经验的梁某提供《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作出充分解释后由原告签名。
 
基于此,法院认为,平安银行承担梁某资金损失的50%。经确认截至2012年9月3日其账户内余额为11623.61元,梁倩赚取收益为58000元,故本院认定梁倩的投资本金损失为430376.39元。
 
最终法院判决,平安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和平安银行向梁某赔偿损失人民币215188.2元。
 
据了解,目前担任平安银行青岛分行行长的一职的为王珺。根据资料显示,2015年起,王珺任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行长助理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