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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作者: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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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05 2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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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长,这就产生了巨大的金融产品消费需求,金融消费市场活跃。众多的金融理财产品充斥着金融市场,普通消费者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往往被高收益金融产品吸引,然而,高收益也带来了高风险,尤其是在我国金融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维权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金融产品消费者同金融机构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发生纠纷时,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融产品消费者不同于普通产品消费者,有学者认为金融产品消费者主要是指自然人,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在消费中处于劣势的个人消费者,而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内。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本文所讨论的金融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者,不包括法人或组织机构。同普通产品消费者相比,金融产品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是包括产品和服务的存在于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当中的虚拟产品,并不是实在的货物。正是因为这样的不同,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受救济权等。
随着我国金融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领域消费维权案例不断发生,我国开始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本文认为可以从健全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消费教育等方面推动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发展。首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法律法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普遍意义,但金融消费具有自己的特点,需要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其次,应该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趋势也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应该结合混业经营的特点,建立专门的金融领域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再次,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时的义务以及原则。再次,提高解决金融纠纷的能力,当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主要由“一行三会”直接解决消费者投诉,但“一行三会”是金融监管部门,其解决金融纠纷的能力不强,在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尚未成立的情况下,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提高自身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能力。最后,加强消费教育,我国金融消费者普遍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而金融消费又会涉及诸多专业性数据和术语,针对这种情况,金融产品发型机构,应该参与到金融消费教育中,在介绍金融产品的同时,普及金融消费保护知识。(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