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浙江诸暨“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同志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半个多世纪前,浙江诸暨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全面提升社会风险防控化解能力。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不断创新群众路线的方法途径,实现由管理到治理,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作为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化解矛盾的一股重要力量。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通过及时公正地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化解犯罪分子与社会、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是侦查监督部门化解社会矛盾最常规、最主要的方式。因此,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努力在化解案件矛盾纠纷上做“减法”,在案件效果上做“加法”,立足侦查监督工作,助推打造“枫桥经验”检察版块。
“捕人少、治安好”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之一。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少捕慎捕,避免办案中产生新的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办案“负产出”,积极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依法推进平安海东建设。全市两级侦监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化解矛盾,对因邻里纠纷等导致轻伤害案件、诈骗犯罪中的初犯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开展刑事和解,争取得到被害人谅解、促进涉罪人员认罪服法,努力修复社会关系。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建立对涉罪未成年人惩治、教育、感化、挽救的总体方针,适用宽缓刑事政策。2017年,全市侦监部门共对48名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占不批准逮捕总数的44%。
面对新的社会矛盾,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侦查监督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准确把握社会矛盾化解与依法打击犯罪的关系,着眼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坚持从快批捕,从严打击。
二是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要求。当前,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由人民内部的纠纷、利益关系冲突所引发,而在各种犯罪行为人中,绝大多数是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等,这些人处于社会的底层,对于他们不能一味地严惩,应当视犯罪原因、情节等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对那些因邻里纠纷、财产纠纷而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等,在犯罪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不适用逮捕措施可能更有利于缓和、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