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被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处罚。
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青岛市李沧区塔山路以南、九水西路以西地块内建设住宅楼。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对青岛绿城华锦置业有限公司处以118720元罚款。
(来源:信网)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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