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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三年遗留房产被姨妈私自过户变卖,律师: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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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7 08:36:19

 一段时间以来,黑龙江绥化青冈县的女孩小易(化名)经历了多重打击。2019年底,小易发现母亲曲某芹留下的房产竟然被三次过户,经办人是母亲的亲妹妹、自己的姨妈——该房产先由小易的姥姥肖某英继承,随后过户给姨妈曲洪艳,最后曲洪艳将房子售卖给他人,进行了第三次过户。RRR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4月13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青冈县房地产服务中心了解到,肖某英继承这套房子时,曲洪艳出具的材料中包括了一份曲某芹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称“曲某芹生前丧偶,无子女”。小易无法理解:“我妈妈怎么可能无子女呢,我就是我妈的女儿啊!”
 
小易表示,作为母亲唯一的女儿,对遗产有继承权,曲洪艳的行为自己全不知情,曾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却未被采纳处理。青冈县房地产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曲洪艳出具的材料齐全,全部手续都是符合规定的,在办理手续时也曾进行公示。
 
2019年底,小易母亲留下的房产由其姥姥肖某英继承,随后被过户给姨妈曲洪艳。
 
母亲去世三年房产被姨妈私自变卖
 
在小易尚未记事的时候,父亲就已去世,多年来她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2010年,母亲曲某芹在青冈县购买了一套房子,一直由母女二人居住。
 
2016年,母亲因病去世,同年小易大学毕业,由于找工作等原因小易并未及时将母亲留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此后,小易去其他城市工作时,房产证被她一同带走。
 
2019年底,小易发现其母亲留下的房产竟然被过户了,经办人还是自己的姨妈。小易通过电话向青冈县房地产服务中心了解到,房子先由小易的姥姥肖某英继承,随后又被过户给姨妈曲洪艳。
 
小易表示,自己作为母亲唯一的女儿,有继承权,产权证也在自己的手中。自己对曲洪艳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她是如何绕过自己完成一系列的操作的呢?
 
原来,肖某英继承这套房产时,曲洪艳出具的材料中包括了曲某芹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中一份证明称“曲某芹生前丧偶,无子女”,该证明为大兴安岭塔河县古驿镇古驿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
 
小易无法理解:“我妈妈怎么可能无子女呢,我就是我妈的女儿啊!”小易怀疑这份“无子女证明”为伪造,并试图向青冈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反映情况,提出异议。
 
据小易提供的录音内容,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曲洪艳出具的材料齐全,我们没有义务辨别真伪,材料齐全,我们就给办理。”
 
此后小易多次找到该部门了解情况,并提供了房子相关信息和材料。2020年1月底,房地产服务中心回复小易称,若有异议,需当事人带着材料回到当地进行异议登记。同时告诉小易,“房子已被封存,不会被再次交易”。
 
因春运和疫情的影响,4月初,小易才回到青冈县。当她带着材料来到房地产服务中心时发现,房子被曲洪艳卖给了他人,产权第三次被变更。
 
4月7日,小易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进行调解,告知小易此事应由房产部门处理。
 
不该存在的“无子女证明”
 
4月13日,小易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自己和母亲的户籍始终都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只要查一下户籍信息,马上就可以知道自己与母亲的血缘关系。
 
此外,小易还提出几点质疑,这份亲属证明是由塔河县一居委会出具,而非户籍所在地的青冈县,为何相关部门仍认定这份证明有效?
 
记者向房地产服务中心求证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小易的母亲在当地(塔河县)也有一个户籍,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我们也是认的。”
 
小易告诉记者,自己和母亲十多年前在塔河县生活过,但早已将户籍迁回了青冈县,塔河县的户籍已经注销了。小易向记者提供了户口本和手中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者看到,户口本上的户主为曲某芹,出生地与籍贯均为青冈县,2005年7月5日,迁来青冈县。在这一页,还被标明“死亡注销”字样。
 
据房屋所有权证显示,位于青冈县建设街的该套房子的所有权归曲某芹一人所有。
 
小易说:“退一步来说,不管我母亲曾在哪里生活过,我和她始终都在一个户口本上,都不可能认定她‘无子女’,这一纸证明否认了我的存在,更导致了母亲的遗产被他人变卖。”小易怀疑,证明或许是伪造的。
 
4月13日,上游新闻记者来到青冈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查看关于该套房产的相关材料。曲洪艳提供的这份曲某芹亲属关系证明,是肖某英继承产权的关键材料。证明称“曲某芹生前丧偶,无子女”,由塔河县古驿镇古驿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落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在街长签字一栏中为“刘某华”。
 
4月14日,记者联系到塔河县古驿镇古驿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刘某华曾经的确为居委会的街长,目前已经退休,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该工作人员称:“前几年,居委会确实是会为居民出具这样的证明。但是近年来,按照相关要求已经不再出具。”有关于小易母亲的这份“无子女证明”,该工作人员表示:“过去太多年了,不清楚。”
 
针对居民已经将户籍迁走,不在当地居住生活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居委会出的证明,只能代表居民在该社区居住期间的情况。证明的依据并非是户籍信息,而是街长所掌握的情况。”
 
曾补办产权证
 
记者还注意到,2019年10月11日,小易母亲的房子曾补办过房屋所有权证,次日,肖某英就申请继承这套房子。根据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作废补办公告显示,登记在曲某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公告作废,将于本公告期满后予以补办。
 
公告发布的次日,该网站发布了不动产继承权公告,称肖某英申请继承该房产。
 
记者在查看房屋材料时发现,相关手续的签字中,小易的姥姥肖某英和姨妈曲洪艳二人笔迹高度相似。
 
小易告诉记者:“姥姥今年已经80多岁了,有些糊涂,不可能一人完成继承手续并代替曲洪艳签字。”
 
据上述工作人员回忆,在查看影像资料时发现,的确是由曲洪艳带着肖某英在窗口办理手续。
 
4月13日起,记者多次拨打当事人曲洪艳的电话,但截止至发稿均未接通。记者了解到,房地产服务中心、小易以及其亲属,均多次联络曲洪艳,始终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小易说:“我在知道这件事情后就始终没能联系到她(曲洪艳),她这样做可能已经涉嫌违法。实际上,这套房子并不是很值钱,但它是我妈妈生前留下的,我只是想讨个说法。”
 
律师:姨妈私自过户房产涉嫌诈骗罪
 
据悉,小易的母亲在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无遗嘱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其中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庄玉武分析,假设本案中的‘无子女证明’系伪造,由于居委会不是国家机关,小易的姨妈也不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
 
在房产的继承中,涉及因素众多。需要证明房产是否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如为共同财产,那么二人的子女和双方的老人均有权继承。本案中房产属于小易母亲一人所有,并非与其父亲的共同财产,那么在小易母亲去世后,小易的姥姥和小易本人都属于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房产。在小易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到老人的名下,又过户给小易的姨妈,并且最终出售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小易的姨妈可能已经涉嫌诈骗罪。
 
在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小易很难追回房产,只能通过经济赔偿索赔,要求返还基于房屋买卖得到的财产利益。
 
此外,不动产部门在办理过程中,没有进行公证、审验过程,就进行了过户,可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http://www.dashoubi.org/news/shwx/2020-04-17/125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