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南县法院首例海洋生态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李海湖律师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辩护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是苍南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苍南县法援中心首次指派律师参与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9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雇佣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渔船驶入禁渔区范围内,使用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共计捕获龙头鱼、黄山鱼等渔获物326.6斤。经鉴定,其使用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31mm,小于国家规定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的标准。当日16时许,该船只回港时被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556元,折算所应承担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668元。
援助律师接受苍南县法援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向苍南县法院递交指派手续,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初步了解案情后,援助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金某某构罪已无异议。会见时,金某某通过援助律师对案件地客观解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性,当即表态愿意全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庭审时,援助律师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积极协助现场勘查检验,认罪悔罪等方面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并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提出缓行建议。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侵害公共利益为由,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提出海洋生态修复的赔偿要求。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金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由于援助律师及时了解案情,同受援人进行了良好沟通,并快速地将受援人的悔罪态度反馈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前充分发挥律师职责,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合议庭对本案当庭进行了宣判。
据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另外一起刑事案件三被告人在禁渔期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县法援中心已指派律师参与诉讼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