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HHH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主要围绕存在特别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的规范、落实《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8处修改和完善。
专家认为,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顺应新形势,特别是在我国科创板启动背景下,有利于吸引优秀的科创企业在国内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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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特别表决权公司作出规范
特别表决权,又称为“不同投票权”或“双层股权结构”,常见通俗说法为“同股不同权”。采用特殊投票权机制的公司股份会分为投票权不同的普通股,通常命名为A股和B股。其中A股为一股多票的超级投票股(每股投票权通常有2-20张),不能随意转让,转让需放弃投票特权,先转化为普通投票权股票。它通常为创始团队所持有;B股则为一股一票,在市面上可以正常流通。通常而言,A、B股在分红上的权利是一致的。
香港联交所2018年准许不同投票权架构(AB股)企业上市,之后小米集团和美团点评等公司选择在香港上市。
一直以来,内地A股市场不允许特别表决权的存在。
近期,科创板申请企业中首次出现特别表决权公司——优刻得,引发市场关注。
本次《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的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存在特别表决权公司作出规范,覆盖了包括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公司。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中原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博认为,新指引对特别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作出规范意义深远,总结来看有三个方面:一是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表决权在行使中应当受到交易所监督规范,不得借助结构性优势,在交易过程中获取不公正收益,扰动市场;二是增强信息披露力度。新指引要求将特别表决权的比重、范围、股票数量、持有人资质、锁定安排、转换情形等内容在公司章程中规范并披露,便于投资者在处理分析市场信息中作出理性判断;三是新指引将公司法与交易所规制对接,法律法规的兼容性增强,双重约束下,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被进一步被规范。
王博表示,新指引的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市场将产生显著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营造良性规范的市场环境。科创板加快落地,作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的实验田,既是新机遇,又是新挑战。对于特别表决权的存在,一方面释放了市场活力,科创板企业以灵活的方式开展公司治理,提升运营效率,但另一方面,任何特殊权利都应受到约束,特别表决权也不例外,防范金融风险的底线不能放松。新指引为科创板这一新生事物的成长,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释放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治理和交易行为加强监管的政策信号,防止大股东或持有人借助同股不同权的便利和特别表决权,人为干预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因此,鼓励长期资金入市,理性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助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是新指引的政策目标。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特别表决权模式广泛存在于创新型新创企业中,有利于避免企业因为融资过度稀释股权,导致公司创始人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对于新创企业来说,创始团队是重要的资产,特别表决权的存在有利于新创企业的稳定发展。以前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没有对特别表决权作出特别规范,很多拥有特别表决权的企业,只好到境外上市。
潘向东认为,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是为了顺应新形势,特别是在我国科创板启动背景下,有利于吸引优秀的科创企业在国内交易所上市,在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的同时,也可以保障创始团队对新创企业的控制,从而把精力放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上,既有利于改善我国上市企业质量,加强资本市场对新经济的支持,也有利于国内投资者分享科创企业发展的成果。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此次证监会规范存在特别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主要是要求公司涉及表决权的制度和交易所的规定要保持一致。上市公司在行使特别表决权的时候,如发生异议,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CDR和科创板已试水特别表决权
针对特别表决权尚未覆盖A股的现实,2018年证监会曾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规定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又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对确有不适用的情形,设置了申请豁免机制。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分析人士指出,《办法》令类似“BATJ”等优质新经济企业通过发行CDR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有了一本“说明书”。
备受关注的是,为了避免上市融资过程中老股东、创始人所持股权比例被稀释,引起控制权转移的风险,科创板也为特别表决权设置了多套上市标准。
1月30日,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中明确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这是A股对于“特殊投票权机制”的首次实践。
3月1日,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第四章第五节中,则对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等做出具体规定。
完善股份回购、上市公司治理
除对存在特别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进行规范外,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还围绕落实《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要求等方面作出完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了存在特殊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要求。二是根据《公司法》的新规定,完善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明确收购方式、决策程序和股份处理要求等。三是结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实践,对股东大会召开、董事职务解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高管人员任职要求进行完善。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跟踪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相关规则,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主体尽职履责,切实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