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些征收部门为了让建设项目早日动工,在土地征收程序尚未履行完毕,征收补偿款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就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强推。事后相关单位又互相推诿,均不承认自己实施了强推行为,那么此时,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呢?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山西省临汾市的一位村民,2007年,刘先生在当地村内承包了35亩荒山,并进行绿化植树。2016年11月,因当地某公路项目建设施工,当地县政府实施土地征收,但是,当地县政府并未发布征地公告,也没有对刘先生所承包的30亩荒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而直接对刘先生的承包的土地实施强推,刘先生种植的菜地、果树林木以及构筑物全部被损毁,给刘先生了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事后刘先生多次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但没有得到任何结果。无奈之下,刘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了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观点: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当地县政府在本次征地过程中,未发布征地公告,未评估被征收人的财产,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程序实施征地,甚至在征收过程中进行暴力拆迁,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从始至终,都依法对刘先生进行补偿,当地县政府的强制征收行为明显法律规定,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以当地县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当地县政府辩解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当地县政府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当地县政府组织的拆除行为,并且现场是谁在实施拆除也是无法证明的。因此,起诉当地县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证据与法律依据均严重不足。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当地县政府是否对涉案土地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二、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根据被告当地县政府提供的当地财政局作出的《关于从往来资金中拨付拆迁补偿资金的通知》及当地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同时结合由当地村委会对刘先生涉案土地及地上所种树木清点登记表及附属物补偿明细表,足以证实当地县政府的下属机关和组织对涉案土地实施了征收补偿工作。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应推定被告县政府系涉案土地的征收及补偿主体,且对涉案土地实施了强拆拆除行为。综上所述,被告县政府无证据证实其非本案的强拆主体及强拆主体是其之外的其他主体行为。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县政府对刘先生承包的土地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当地县政府拒不承认其强制铲除刘先生的土地,但是其作为案涉土地的征收及补偿主体,在庭审中,当地县政府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强推刘先生土地的主体另有其人,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推定当地县政府为强推刘先生土地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实施征收,应当给予拆迁户公平、合理的补偿,绝不能忽视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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