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中断文明传承的文明古国,我们的文化在很多方面都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尤其是自从秦始皇称帝之后,封建帝制便在中国延续了两千余年,在这个过程中,这一社会制度也发展到了极高的高度。EEE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秦始皇嬴政
由于皇权在古代中国的权力体系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西方学者们在评价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的时候会用"人治"来进行总结。他们认为皇帝个人的意志是凌驾于法治体系之上的,这让中国古代的法治体系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实从最早期的秦汉时期开始,中国的统治者就已经在努力地建立法治体系了,并希望以此来帮助自己进行统治。
不过在秦汉时代,中国的法治体系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当时的政府并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法治官僚体系,而是让负责行政工作的官员兼任地方上的法治长官,这就会让法治的权力的行政的权力难以区分,而皇帝也因此才获得了最高的司法裁判权。与此同时,秦汉政府对于法律的理解也与现代社会不同,他们更愿意将其视为一种惩罚而不是社会的规则。这就让承担社会秩序实际执行者的宗族有了使用私法的权力,这削弱了法律的地位,让中国的古代社会拥有了"人治"社会的色彩。
汉高祖刘邦
秦汉时期的社会秩序构成与当时统治者对于法律的看法
秦汉作为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的实际建立者,其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中国一直处在周朝的统治之下,虽然宗周的影响力在进入春秋战国时代之后就一直在下降,但是其社会形态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在全国的绝大多数地区依然奉行西周时代建立的宗法制,国家的稳定依靠的是严格的等级秩序,而且当时的山东六国中大多数家庭还维持着大家庭的形势,宗族对于族人依然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
周代实行以周天子为首的严格登基制度
而秦国作为诸侯国中的后起之秀,其在周代早期更多地都是被其他国家视为蛮夷一般的存在。这样的状态虽然让秦国在文化发展上稍稍落后于其他国家,但是也让其在进行政治改革的时候需要面对的阻力要小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在秦国统治者听从商鞅的意见进行变法之后,秦国成为了第一个打破周代宗法制的国家。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底层人民的生产和战斗积极性,这也是秦国能够迅速成为最强大诸侯国的原因。
在秦国推行变法的商鞅
而在推行新的社会秩序的时候,秦国政府推出了强力的法治体系,希望以此来限制国内贵族们的权益。不过秦国在推行这一制度的时候依然希望依靠周代的惯例,他们希望从家族方面获得一定的借力。不过之前为了加强君主集权,秦国已经在国内推行小家庭制度,因此他们将之前的家族扩大化了,将生活在同一个地区的人们联系到了一起,在当时凡是这个地区有人犯罪,那么这个地区的负责人和其余百姓都有可能受到牵连,这也就是中国历史上十分著名的"连坐"制度。从这一制度的推行中我们不难看出秦国的统治者依然希望在基层通过自治的方法来进行管理,这和现代法治体系的构建理念十分不同。
秦朝
在秦国统一六国之后,其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始皇为了能够对全国的所有地区进行统一管理,其便在全国各地推行秦国之前的政治制度。但是由于山东六国的文化发展和秦国有着极大的差别,因此其政策在各地的推行都遭到了不小的阻力,这让各地的百姓都积累了不小的怨气。因此在秦始皇去世之后不久,秦帝国就在大量义军的攻击下灭亡了。秦代推行严刑峻法导致百姓怨声载道的事情在《汉书·刑法志》中有如下记载: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秦朝疆域图
继承秦国继续统治中国的是汉王朝,其开创者刘邦看出了当时中国各地区文化发展的不均衡,因此其采用了分封与郡县制并行的统治策略,在西部地区其继承了秦国的统治架构,而在东部地区则依靠分封的诸王来帮助自己统治。在这样的背景下,秦国时期采用的法治体系就变得不再适用了,曾经在中国社会中占据最主流地位的宗法制度再度成为中国社会秩序的基础,家族内部家长对于族人的管理成为了汉朝早期最重要的基层管理,而这种人治的理念对于中国法制文化的发展造成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秦末陈涉吴广起义
从秦汉时代早期的法治体系建设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受到周代制度的影响,当时中国的底层秩序依然是靠家族或者地区负责人来维持的。这就让法治体系不可能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框架。而且这样的政治制度也为之后儒家思想占据政治主流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这也为之后中国法治体系的建设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天人合一理论的提出与中国传统刑罚概念的演变
在前面提到过在秦汉时代早期,除了之前就处在秦国统治下的西北地区,中国的其余地方依然延续了从西周时便出现的宗法制社会结构,虽然汉代政府一直在加强君主集权制度的建设,但是宗法制的影响依然十分明显。
秦汉时期肉刑中的劓刑
这样的社会形态,让法治只能作为人治的辅助,因此这个时代的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人们应有的行为方式,这在当时是社会道德观的职责,当时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对犯罪之人进行惩罚。这种惩罚在周代之前就已经出现在中国历史上了,在到了秦汉时代的时候已经发展出了相当的规模。秦代的时候,由于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政府推行的法令相对严苛,犯罪之人往往要受到比较重的刑罚,尤其是其中的肉刑,在现在看起来是十分不人道的。
到了汉代的时候,统治者们希望改变秦朝政府留给百姓们的不良印象,因此他们减轻了刑罚的力度,并废除了大量的肉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国百姓对于汉朝法律的接受程度。而在董仲舒提出了天人感应学说之后,汉代的刑罚力度出现了进一步的下降。
提出天人感应学说的董仲舒
在汉代之前,中国就已经出现了天人感应学说的雏形,他们认为天地间出现的自然现象都和人们的行为有关,只不过他们没有将这点和统治者结合起来罢了。在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的理论之后,统治者的行为便开始受到了上天的限制。这样一来,刑罚就具有了新的含义。在董仲舒看来,合理的刑罚是一种平息上天怒火的行为,而在某些情况下,适当的宽容和赦免也能达到相应的效果。因此从汉武帝将儒家学说当做国家政治的指导思想之后,中国历史上就会出现不定期的大赦,这一方面是为了向百姓们显示君主的仁德,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为了向上天传到领导者的虔诚。
出土的记载汉律的竹简
而在刑罚的设置上,汉代的法律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他们进一步取消了大量的肉刑,用鞭笞等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代替,因为这样会显得更加仁慈。与此同时为了顺应天时,所有的死刑犯人都要等到秋天之后才能进行处决,因为在代表着生长的春夏两季杀人是有违天时的体现。这样的制度从汉代开始之后,一直持续到中国封建时代的末期,对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古代行刑台
在这个制度被提出之后,有大量的死刑犯只要能够熬过一个冬天,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逃掉被处决的命运。因此汉代的部分官员为了能够在春天到来之前杀死他们认为的死刑犯人,就会尽可能地加快审判的流程,这让当时出现了一定比例的冤案。因此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制度对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在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下,汉代的统治者开始追求在统治上的仁德,因此他们必须杜绝刑罚的滥用。为了达成这一目的,他们就要对罪名和其应该受到的组发刑罚进行十分细致的规范。这样的态度让汉代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文书,对于各个罪名和处理方法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虽然这些文本如今已经失传了,但是其为中国后来朝代成文法典的出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汉代繁杂的法律条文在后世的《魏书·刑罚志》中有所提及:
"宣帝善之。痛乎!狱吏之害也久矣。故曰,古之立狱,所以求生;今之立狱,所以求杀人。不可不慎也。于定国为廷尉,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
最近出土的汉代法律简书
但是天人感应学说的提出,以及其在刑罚方面的应用确实让秦朝时期的严苛的法律变得宽松了一些,这让百姓对于法律的接受度变得更高了一些,这对于法治统治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汉朝统治者对于刑罚的严格控制也催生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这让成文法典的制定成为了日后各个朝代的必要工作,对于中国法治文化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行政体系与司法体系的杂糅,及其对法治建设造成的影响
在前面我们提到了在秦汉时期,中国的法治体系起到的更多的是一种惩罚作用,在有人犯罪之后,政府会对罪犯实施相应的惩罚,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法律并没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更多的只是作为日常行政管理之外的一种补充。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秦汉两朝的统治者自然不会单独设立专职的基层司法官员来执行法治相关工作。当时的案件审理等工作都是由各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来进行兼任的。这样就会造成两个体系的杂糅,行政长官的日常工作本来就比较繁忙,因此他们在案件审理上投入的精力相对比较有限,这也会造成秦汉时期政府法治工作推行较慢的问题。
刘邦担任的亭长就是秦朝时最基层的行政长官
而且当时在不同等级的地方政府中,行政长官的职责是相似的,他们的职能范围有一定的重叠,这也会造成分工不清的问题。那个时候的政府没有案件审理结果的审查体系,地方行政长官的决定往往就是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这种缺乏监督的管理方式会造成基层官员权力的膨胀,这对于法治体系的建设也是有一定负面影响的。
而且在这种杂糅的体系下,行政等级越高的官员就会有着越高的司法权力。虽然汉朝政府在中央设置了廷尉这一专职负责法治工作的长官,但是其对于行政等级和自己相同或者更高的官员都缺乏管理的作用。这也让法治体系失去了其独立性,这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十分不利的。汉代廷尉的职责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有如下记载:
"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
汉代廷尉与皇帝交流
而这种法治和行政管理相杂糅的体系对于中国政治建设的最大影响,在于其赋予了皇帝在行政权之外的司法决定权。在天人感应学说中,皇帝有管理人间社会的权力,这只是在行政权力范畴中赋予的。但是由于汉代的时候,行政长官拥有更高的司法权力,因此皇帝就天然获得了最高的司法裁定权。而且作为帝国的最高统治者,汉代的帝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僭越法律的管制这也让汉代的政治体系从根本上变成了人治,这也为之后两千年的封建帝制奠定了基调。
古代皇权的发展远远压过了法治
结语
在中国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封建帝制是持续时间最长,也是对中华文明影响最大的一种社会形态。在封建帝制统治下的中国,皇权逐渐变得不受抑制,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存在也让中国古代的政治生态拥有了浓厚的人治色彩。
而这种现象的出现其实从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开始就已经出现了。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中国的大部分地区还都维持着宗法制下的社会秩序。秦始皇对于法治体系的强硬推进激起了民变,导致了秦朝二世而亡。之后继承秦帝国统治的汉朝统治者在儒家思想以及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下减轻了刑罚的尺度,为法治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汉代官员陶俑http://www.dashoubi.org/gongyi/zonghe/gyzx/2020-07-17/138951.html
但是当时汉朝政府由于官僚人数不足,因此采用了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的制度。这就让司法体系和行政体系出现了杂糅,而行政体系中官员级别的不同大大限制了司法系统的权力。这一制度更让拥有最高行政权的天子同时获得了最高的司法裁量权,对于其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条文之上的现象也有了合理的解释。这样的体系让皇权在发展过程中受到的限制进一步减小,终于让中国封建社会在后来走向了人治社会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