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同学聚会、社交联谊、公司年会少不了各种饭局应酬,免不了推杯换盏。但因喝酒喝出事故的也不少见。如果饭局中的朋友因饮酒过度,最终发生意外导致死亡,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BBB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今日,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就审判了一起类似案件。
回顾:男子酒后窒息死亡,
“酒友”成被告
2019年某天晚上,小林通过微信约梁某、温某到高明聚会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各人均有喝酒。
在喝完一瓶洋酒之后,小林到饭店前台拿酒,被梁某、温某阻止,但小林不听劝告继续到前台拿了三瓶白酒到饭桌与梁某、温某等人继续喝酒,后小林醉倒。温某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呼叫救护车将小林送至医院治疗,梁某、温某陪同前往。诊疗期间,梁某、温某一直没有离开医院。
次日早上6时,小林在医院急诊室内被发现昏迷不醒,医院对其进行抢救后,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误吸窒息、急性酒精中毒。
医院告知梁某、温某小林病情危殆,梁某即打电话通知小林的妻子阿香。同日,小林被送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10多天后因病情危重,小林去世。
事故发生后,阿香等小林的近亲属认为,梁某、温某作为同席人员,无法免除其导致小林醉酒的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约49万。
一审:同桌饮酒人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生命权纠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理性地控制喝酒,否则应对喝酒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林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不但自身没有理性控制喝酒,而且在同桌人共同喝完一瓶洋酒后,不听梁某、温某的劝阻,执意再去拿三瓶白酒继续喝,可见梁某、温某作为参与聚餐喝酒的人员已经尽到劝阻义务。小林并未理性地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导致饮酒过量,梁某、温某不存在过错。
其次,小林亲属主张梁某、温某未在小林身边照顾,存在过错。经查,梁某、温某在小林醉酒后拨打急救电话,两人也跟随救护车将小林送医院治疗,其后两人也一直在医院等候,表明梁某、温某已尽到基本的护送和照料的义务。故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小林的家属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小林的妻子阿香认为,小林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误吸窒息。梁某、温某未尽看护义务,也未如实告知家属到场接替看护,存在过错。“小林醉酒未归家,我打过他的电话,是梁某接听。但梁某没有如实反映小林的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接替看护。”阿香诉称。
二审:共饮人已尽合理义务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当天的吃饭聚会经小林多次邀约而成行,在与朋友吃饭聚会席间,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理性地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且不听他人劝阻,过量喝酒最终导致醉酒昏迷。醉酒后,同席的梁某、温某及时呼救120将小林送至医院救治,一直留在医院陪同并垫付医疗费。
小林在医院治疗前期,经医院采取治疗措施后并无明显大碍,梁景、温某称基于小林治疗的情况以及此前小林自称不想家人知道其喝酒,而未将小林在医院治疗一事告知其家属,符合人之常情。
而小林在医院治疗措施结束留诊观察期间,于次日清晨突发心跳呼吸骤停,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梁某、温某显然无法预见,其也在收到医院通知后及时通知家属,并在小林生命危殆期间积极垫付抢救费用,协助家属陪护。
由此可见梁某、温某对小林醉酒并不存在过错,在小林醉酒后,已尽到合理的送医、照料义务。因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结果反映法院根据价值判断原则,对社会交往中的共饮行为进行了规范与调整,对不顾自身健康状况、不理性喝酒的饮酒者最终造成的悲痛事件予以警示,对共饮人应尽的合理义务予以厘清,对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提醒、劝阻、照料、送医、通知义务的共饮人的行为予以肯定。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
最后再次奉劝大家劝酒行为要不得,
喝酒应理性、适度,
避免同类悲剧再次上演。来源:广州日报
http://www.dashoubi.org/news/hqsy/2020-04-30/128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