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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兴全博士应邀赴台参加第八届两岸商法论坛研讨会

文章来源:大手笔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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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07 15:04:10
2018年6月29日至7月5日,第八届两岸商法论坛研讨会在台北大学法律学院隆重举行,此次研讨会有两岸商法学者约50人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公司社会责任之内涵与发展”。
 
邵兴全博士应台北大学法律学院邀请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在研讨会上,邵兴全博士作为与谈人,对台北大学法律学院陈彦良教授的论文《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与永续发展原则之构建》进行了评论。邵博士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系公司法社会化的表现,对其需要进行系统性的研究与构建,而不应仅限于理论上的讨论。在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规则时,应考虑到社会、环境及经济水平的现实情况,着重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从时间维度上,正确处理企业长期与短期的关系。
 
从短期分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加重企业负担,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不利于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实现,但从长期分析,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改善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提升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从而间接地增加企业的销售业绩,其从根本上也是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从行动采取的方式上,有自愿与非自愿的区分。
 
一般来说,诸如劳动、环境、食品安全等,均是现行法律对企业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对这些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存在自愿与非自愿的说法,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捐赠等,则多属于企业自愿性的行为,如果施加过重的义务,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尤其在目前经济下滑的背景下,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从利益考量上,应实现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生存与发展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经营目标也不仅仅是单纯为股东利益服务,而应该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基本力量之一,这也是企业社会化的趋势使然。为此,在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规则时,应考虑到企业自身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实现二者的动态均衡,而不应顾此失彼,有所偏颇。
 
从实施机制上,合理构建奖惩规则。
 
目前,多数研究注重理论上的探讨,而缺少对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系统性的构建,而要使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仅需要借助于道德上的感召,更需要一定强制力予以外化。这些强制性的制度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第三方检举与评价制度、执法与司法机制等。建议参考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奖惩机制,使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一句空话,真正做到具有可执行性。
 
“两岸商法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公益信托台湾财政金融法学研究基金发起,研讨会每年一届,由大陆与台湾高校轮流承办,至今已经举办了八届。该论坛研讨的议题主要是两岸商事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的立法、执法进展及完善。
 
编辑:hui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