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要求,加大预防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加强北京法院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6月26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与法律问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北京市金融局局长霍学文,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国凡,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安凤德,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志伟,《法学杂志》执行主编、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付强等出席。
据安凤德介绍,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危及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一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件规模日益增大,涉众型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危害后果严重。在审判实践中,北京法院积极探索并推行“投资人代表制度”等工作方法,依法稳妥审结了一批重大、特大非法集资类案件。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开展了系列基础调研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霍学文指出,非法集资已经成为社会“毒瘤”,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惩治,考验着法治社会建设能力、政府治理水平和部门工作能力。当前,做好非法集资犯罪的防控,要重点在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则,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力度,丰富事后处置手段,加强对企业的技术管控,建立金融法庭等方面下功夫。
刘国凡表示,涉众型经济犯罪日益高发,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也影响社会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与法律问题,既是刑事司法的重点关注对象,也是当下行政执法的重要主题。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与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李勇强调,防范和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法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保定罪正确。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区分被告人地位作用,充分考虑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要严格落实“三同步”原则,确保跨区域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政治效果。
会议围绕“犯罪形势与刑事政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程序问题”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来自最高法院刑三庭、研究室、市委政法委法制处、市金融局应急打非处、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的有关负责人以及三级法院的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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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的初心应当是好的,如果初心不良的人,是不可能有那么强的人格魅力支撑‘善’平台一年以上的。他是一个做事的人。他设想到了种种避免违法的制度,但最终他还是出事。因为严格的上,‘善’是施舍和被施舍的关系,施舍是不求回报的,有回报那是福报,没有回报那是因为你去施舍了。只是很多人在推广的时候过分的强调了投资。虽然张的本意是希望大家都能均富,同时打造更多的循环版块,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中,这种模式是一种勇敢的创新,分享经济时代,这种模式显得很有正能量而且很吸引人。可惜的是,这种模式还是关停了,罪名是涉�嫌�传�销,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张没有跑路,在国内被抓。新闻等媒体报道的十分快,法院都没有判决张,新闻媒体就先报道了张的罪行,采取的是一篇通稿,当初张坐客法制网等媒体的视频全部删除看不了。很多人是因为这些报道才加入的,如果张有罪,平台有罪,这些媒体是不是也应当一起论罪?现在这些媒体通篇报道张是坏蛋是骗局,打了自己的脸。
编辑:daw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