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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车位开发商可以进行处分吗? ——从最高院个案看地上车位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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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8 23:37:50
引言:
 
地上车位,是占用一定面积的土地、用划线或其他区分标志隔离开来的特定区域。它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在我国,车位不能登记,其交易通过“买卖合同+交付”来完成。我国对于地上车位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地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历来存在争议。
 
一、关于地上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争议点
 
关于地上车位属于共有还是专有,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地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上停车位开发商并没有投资行为,也不属于某些业主专有,更不属于市政所有,所以只能属于业主共有的私有财产。
 
(二)地上车位所有权归属取决于是否为规划中的停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经把这个问题解释得非常清楚,关键看是不是规划中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规划内的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否则属于业主共有。
 
(三)地上车位所有权归属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
 
地面空间到底怎么算,最后要看法院怎么判,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这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畴。
 
二、关于地上车位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地上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与车位相关的规定主要存在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
 
1、《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确定归属。
 
在武汉市汉口花园一期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据该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确定归属。因此本案中,对于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是可以依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的。汉口花园小区一期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有500个。地产集团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十八条明确约定“规划方案所标示的地上车位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同时,合同附件二关于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也排除了地面停车位作为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的情形。上述地面停车位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表明地产集团公司与业主就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及收益权的归属已达成一致。通过上述论述可知,法院认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确定归属。
 
2、开发商与业主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未进行明确约定时,应认定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对于规划内车位归属问题持有以下观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虽然本条款没有明确写明规划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但从通过当事人约定的表述来看,所有权归开发商。如果不归开发商,那开发商怎么有权利与购房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出售,显然开发商是所有权人。附赠,显然是开发商卖房的时候赠与车位。出租,显然开发商是车位的所有权人,开发商才能出租。因此,通过这些表述,可以认定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就是属于开发商的,在业主与开发商未就车位归属进行约定时,规划内车位仍归开发商所有。
 
3、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的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在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再审一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而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经验收合格,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且绿化是否超过规划面积对认定停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场地没有必然联系。故豪运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案涉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缺乏事实依据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通过法院上述论述可知,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的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当然,前述案例仅为个案关于地上规划车位归属的探讨,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前述案例也仅供处理地上规划车位的归属提供借鉴。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开发商是否可以处分地上车位,应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判断。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于地上车位的归属,一般按照如下标准认定:
 
1、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的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开发商可以与业主约定的方式进行处分,如出售、附赠或出租等。
 
3、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既有观点认为属于开发商所有,也有观点认为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实践中亦存在较多争议。
 
因此,为避免争议,若地上车位属于规划内的车位,建议开发商与业主就车位归属进行明确约定,以降低开发商无权处分地上规划车位的风险;若地上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则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处分权。为统一法律适用,希望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地上规划车位的归属问题。
 
团队概况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投资并购团队系由律所管委会主任慈龙军律师分管,由高级合伙人曹敏律师担任部长,现有团队成员21人,其中高级合伙人3名,合伙人3名,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14名,团队秘书1名。团队律师多数毕业于北大、吉大、中政、华政、西政、北外、山大、上财等国内知名院校,团队成员研究生学历达90%以上,部分成员拥有法学及外语的双重学历背景,团队成员的专业涉及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多个领域。
 
业务领域
 
投资并购团队目前形成了非诉讼业务及商事诉讼业务两大业务板块。本着业务精细化的原则,将非诉讼业务划分为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服务、投融资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项目并购法律服务等相关业务领域。
 
服务的客户
 
投资并购团队服务的大客户有:
 
1、政府类客户:青岛市政府法制办、青岛市统计局、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国土局、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金融办、李沧区金融办等;
 
2、大型集团公司:中信青岛特钢、华通集团、饮料集团、报业集团、公交集团、金水控股集团、崂山旅游集团、中船重工、华东设计院等;
 
3、全国及本土知名地产公司:华润地产、招商地产、金茂地产、远洋地产、中冶地产、中铁建公司、海尔地产、天泰、城建、中房、新华锦、青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