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邦信置业原投融资部副总监利用给企业提供融资的职务便利,索取中弘控股、三盛宏业的好处费共计2124万元,个人分的585万元。QQQ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东方邦信置业有限公司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赵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投资融资部副总监。
2019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调查其他案件期间,掌握了中弘控股以“财务顾问费”为名向邦信置业投融资部副总监赵某某行贿的问题线索,同年5月22日,审查组在邦信置业办公地点将赵某某控制后实施留置。
赵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伙同他人收受中弘控股好处费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其伙同天津中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向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中弘控股全资子公司山东中弘置业以济南中弘广场项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邦信置业融资14.82亿元。再次过程中,赵某某称要在签订1份财务顾问协议,总金额为融资规模的1%,并提出参与该项目融资的人都能分到。
时任中弘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融资总监周某将上述情况报告给部门领导许某,许某在征得中弘卓业集团实控人王某某同意后,回复融资获批后可以支付这笔费用。随后周某联系金某,以上海涛富作为第三方公司负责签约并收取“财务顾问费用”。
中弘控股先后向上海涛富公司支付融资款0.99%的财物顾问费,改款实际支付4笔,共计1324.62万元。周某向许某提供的公司账户支付了约260万元,并分多次取款285万元给了赵某某。经查,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额外“财物顾问费”的名义非法收受中弘控股给予的好处费1324.62万元,赵某某实际分的285万元。
2017年9月,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向邦信置业公司融资4亿元,一次性支付3%的顾问费1200万元。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中昌海运的上级公司。赵某某表示邦信置业准备向发放融资款,其请诗人天津中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出面协调,让三盛宏业给笔“好处费”。
随后,张某联系三盛宏业资金部负责人王某,商定“好处费”为800万元,项目放款后再支付。张某还联系自己的同学天添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帮忙寻找通道公司签合同、走账。应赵某某要求,张某通过鲁某将300万元现金交给赵某某。
综上,2017年,赵某某利用担任邦信置业投融资部副总监的便利,伙同他人为济南中弘广场项目、中昌海运项目融资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项目公司等单位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124.62万元,赵某某实际分得58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业务单位的财物,为业务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继续追缴赵某某34万元,连同在案扣押的806.8773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