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3月11日电(鲁丹阳)记者11日从青海省检察院获悉,日前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对新冠肺炎已治愈的犯罪嫌疑人苟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提起公诉,这是青海省首例疫情期间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bbb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经查,西宁市湟中县某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市经营兰州拉面馆。1月17日自武汉返回西宁,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1月19日至26日,苟某在本村探望亲戚、为外甥筹备并参加婚礼等。期间,苟某在工作人员两次前往其家中开展疫情排查时均谎称已返宁40余天。1月27日,苟某病情加重,在家人的陪伴下至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就诊。1月30日被认定为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苟某被诊断为感染新冠病毒后,对卫生疾控部门调查工作人员刻意隐瞒其行踪轨迹、密切接触人员情况,妨碍流行病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实施,导致900人被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
1月31日,西宁市公安局对苟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当日,西宁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引导侦查取证。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以及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苟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建议公安机关改变案件定性。
2月15日公安机关采纳市检察院意见,以犯罪嫌疑人苟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监视居住。3月5日,西宁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西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西宁市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规定交西宁市湟中县检察院办理。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