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9月26日电(记者南如卓玛)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修订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强化人大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督职能,并修改完善了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同时对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也增新规。
《条例》新增加了有关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条例》还补充了“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的规定。
对于发挥人大在环境保护中的监督作用,《条例》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目前,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环境治理难度较大。
结合农村环境治理实际,《条例》对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作出可操作的规定,即: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同时,《条例》还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集中连片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柴草杂物等,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该《条例》对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新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设施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据悉,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2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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