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电香港《文汇报》16日发表评论文章称,香港持续两个多月的暴力运动中,暴徒多次以“公民拘捕”名义,进行非法禁锢、袭击伤人,是假“公民拘捕”之名,行暴力乱港之实;而纵暴派不与暴力割席,反而为暴徒开脱罪责,是埋没良知,罔顾法治公义。
文章摘编如下:
暴徒早前在机场公然禁锢、殴打内地记者和旅客,其后有纵暴派议员替暴徒辩解是“公民拘捕”。警方昨在记者会上明言暴徒行为已违法。《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条订明,市民有权进行拘捕行动,即俗称的“公民拘捕权”,但行使该权力有严格限制,不能任意为之。此次反修例暴力运动中,暴徒滥用私刑伤害市民,无法无天,凶残暴力,根本不属于“公民拘捕”,而是赤裸裸的刑事罪行。
本港法例对“公民拘捕”有严格限制,即适用于“可逮捕的罪行”需要是可判刑一年或以上,市民以合理武力帮助拘捕后,要及时停止武力、立即报警,而且市民没有搜查、盘问权利。
简而言之,“公民拘捕”不能应用于街上乱抛垃圾、随地吐痰、冲红灯上,只适用于较严重的刑事罪行,例如非礼、袭击他人等。法例还规定“公民拘捕”要使用“合理武力”,若市民协助捉犯人时使用过分武力,如用武器伤害空手贼人,或制服贼人后殴打对方,就可能触犯袭击等罪行。作出“公民拘捕”者,必须尽快把疑犯移交警方,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禁锢。
当日在机场,内地记者、旅客手无寸铁,也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暴徒何来“帮助拘捕”的理由?按法律规定,“公民拘捕”不得搜身、盘问,要及时停止武力、立即报警,但暴徒不仅对内地旅客及记者搜身,还肆意进行羞辱虐打;不仅没有把“疑犯”移交警方,反而暴力阻碍警方和医护抢救受害人离开,完全不符合“公民拘捕”的法律规定,根本已触犯非法禁锢、伤人的罪行。昨天警方澄清时指出,当天机场的示威者对内地游客及记者作出搜查和“盘问”,甚至是“折磨”,示威者实际上已违法。
事实上,在持续两个多月的暴力运动中,暴徒多次以“公民拘捕”名义,进行非法禁锢、袭击伤人。而比暴徒借“公民拘捕”滥用暴力更恶劣的是,纵暴派不与暴力割席,反而继续颠倒是非,以“公民拘捕”为暴徒开脱罪责。对暴徒在机场非法禁锢、殴打内地旅客和记者一事,张超雄认为暴徒有“公民拘捕权”,拘捕之后就可以交给警方或机管局;如果认为对方(内地旅客和记者)做错了事,是可以行使“公民拘捕”,这明显是合理化暴徒行私刑的行为。
本身是大律师、法学教授的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批驳,部分反对派居然以“公民逮捕”作为暴徒开脱的借口,是将年轻人或者对法律无知者推向深渊,“示威者围殴手无寸铁的旅客,不是那一回事。”
暴徒禁锢殴打市民、游客和记者,超越法治、道德和人性的底线,若还美其名曰行使“公民拘捕”权,必导致暴力愈演愈烈,纵暴派埋没良知,罔顾法治公义,包庇纵容暴力,正是最大黑手。http://www.dashoubi.org/news/hqsy/2019-08-16/975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