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崔瑜向记者表示,今年两会,她与两位全国人大代表梅世文、周炼共同带来一份“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建议”,包括以法律形式明确传统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和地位,“不管如何改革,都要确保其合作金融的性质不变”。kkk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农合机构为支农、支小、支微主力军”
数据显示,至2018年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简称“农合机构”)资产总额32.21万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4.78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41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9.35万亿元,小微企业贷款7.87万亿元,资产总额、存款、贷款三项指标均居全国银行业第一位。从2018年9月末的统计数据看,全国农合机构资产总额31.61万亿元,超过五大国有银行。
崔瑜、梅世文、周炼提出的建议中写到,全国农合机构从业人员80多万人,具有总体规模庞大、点多线长面广、网点持续下沉等特点,是支农支小支微的主力军,为“三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乡村振兴作出了巨大贡献,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合机构开展业务参照《商业银行法》,存较多弊端
他们的建议中强调,目前国家并未针对农村合作金融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农合机构有关业务的开展仍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弊端。
首先,农村合作金融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与商业银行效益最大化之间的价值定位存在矛盾。
其次,农村合作金融参照《商业银行法》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遇到瓶颈制约。其表现包括:管理部门按照《商业银行法》将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不再享受农村信用社的各种优惠政策,削弱支农资金实力,加大经营压力;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人数保持原农村信用社、农合行股东上千人的规模,与《公司法》关于发起人不超200人的要求不符等。
与此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的产品准入和创新按《商业银行法》的标准受到限制。县级农合机构普遍“散、小、弱”,金融产品准入和创新参照商业银行的标准,受资金、资本规模约束和限制难以有效开展,难以有效满足农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外,一些地、市(县)政府仍存在着以当地农合机构为基础组建政府地方性银行的冲动,这与国务院的精神是相悖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没有法律规范,发展缓慢。
“必须与商业银行的监管有所区别”http://www.dashoubi.org/gongyi/zonghe/gyzx/2019-03-11/69137.html
三位代表在建议中表示,从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长远、稳健、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建议尽快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法研究起草工作。
具体来说,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传统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和地位,不管如何改革,都要确保其合作金融的性质不变。
二是以法律明确传统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业务范围,即“支农、支小、支微”。
三是以法律明确传统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原则,必须与商业银行的监管有所区别。
四是以法律形式确保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从法律上明确农合机构政策性金融定位,明确央行、监管部门以及各级财政、税收部门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