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海宁市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在全市上下同心抗疫的同时,仍有极少数人员置若罔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防控风险。
案例一
4月8日,罗某某(男,33岁)作为海宁市许村镇某副食品店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按规定暂停营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4月8日,罗某某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7日,王某(男,38岁)违反疫情规定,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住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4月7日,王某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
4月5日,贾某某(女,24岁)未严格遵守防疫规定,私自穿越防范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4月5日,贾某某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四
4月3日,唐某某(男,29岁)驾驶小型汽车进入海宁市黄湾镇某小区时,不配合门口工作人员亮码测温工作,直接闯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4月3日,唐某某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海宁“4.2”疫情以来,海宁警方已行政处罚涉疫违法人员23人,刑事立案2起。
警方对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或者系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次密接者,不按规定主动报告的,引起疫情传播的,将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全力织密织牢疫情防控防线,努力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有序的治安环境。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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