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津区创新构建“闭环式”整改责任工作链条,着力抓好巡察整改流程规范、巡察“回头看”、巡察整改质效评估、巡察整改责任追究4个关键环节,初步实现“巡、改、立”的良性循环,巡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2020年实现巡察整改完成率99%以上,相关经验做法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
一、编制“整改指南”,解决“怎么改”。针对不同被巡察单位整改工作程序多样、标准不一,导致整改成效“打折扣”“难评价”的问题,出台《巡察整改工作指南》,全面规范整改工作流程、标准规范。一是明确“流程图”,锁定整改环节。突出整改部署、反馈公开、集中整改、材料报送、整改公开、督促整改等6个环节、8项工作,让被巡察单位“照单整改”。二是明确“时间表”,限定整改时限。要求在巡察发现问题反馈后,5日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反馈意见、成立整改机构;20日内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定整改方案;3个月内报送阶段性报告、公开整改情况;1年内完成不能即知即改的反馈问题整改。三是明确“工作书”,制定整改范本。统一提供巡察整改机构设立、巡察反馈意见通报、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巡察整改情况报告、落实整改责任报告、巡察整改情况通报等6套文书模板,提升整改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制定“工作办法”,解决“怎么看”。针对各巡察组在开展“回头看”过程中,工作程序不统一、关注重点有偏差,导致“回马枪”作用发挥还不够好的问题,出台《巡察“回头看”工作办法(试行)》,统一标准督促推动整改责任落实。一是强调灵活性。对发现问题较少、影响较小的单位采取自行组织、书面反馈的方式开展“回头看”;对发现问题较多、影响较大的单位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回头看”,实现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相统一。二是强调精准性。围绕被巡察单位整改责任划分、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成效评估等重点,明确查看整改态度、工作效度、建立制度等3个方面监督任务,实时掌握整改动向、评估整改效果。三是强调联动性。及时将巡察“回头看”情况抄送纪检、组织部门,加强被巡察单位“再整改”情况的日常监督,适时对二次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开展专项联合督查,有力促进巡察“回头看”发现问题全面整改、深入整改。
三、健全“量化细则”,解决“怎么评”。针对巡察整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主观性大、评估结果缺乏比较性的问题,出台《巡察整改量化评估工作办法(试行)》,完善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一是丰富评估方法。巡察组灵活采取座谈交流、查看台账、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细致了解整改真实情况,避免出现“纸面整改”“虚假整改”。二是细化具体指标。重点围绕巡察整改组织保障、整改情况、整改满意度等3个方面细化“17+X”个评估项目,按照存在问题的影响程度设置分值,设定满分为100分的扣分规则,构建以量化数据评判整改成效的客观标准体系。三是定期研判通报。定期汇总通报评估结果,并从高到低设置4个档次,列入第二档次单位需在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上汇报整改情况,列入第三档次单位的分管联系区领导约谈该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第四档次或重要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规依纪提出问责建议。
四、建立“问责机制”,解决“怎么严”。针对巡察整改责任追究工作中可能出现畸轻畸重的问题,出台《巡察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确保“一把尺子”衡量、“一个标准”评判。一是细化追责情形。按照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等四个层次,列出组织落实整改不力、具体问题整改不到位等4大类20项追责情形,为承担不同巡察整改责任的对象划出底线、敲响警钟。二是明确追责方式。纪检、组织部门在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或巡察组“回头看”过程中,发现有问责情形的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在获得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调查巡察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并根据《党纪条例》《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强化结果运用。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度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责任人,追究情况载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其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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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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