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近期修订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于3月8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办法》具体支持哪些对象,支持方式如何?
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重点保障省级履行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主要包括列入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国省道公路、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国省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及交通码头、通用机场的建设支出,国省道公路、国省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综合运输枢纽(含站场)建设等项目支出。
交通基础设施养护支出
包括公路水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管理、养护站房建设维护支出,公路应急保障基地、港航水上安全搜救中心建设维护等支出。
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支出
包括综合交通运输、安全质监与应急、绿色交通、数字交通、综合执法、交通科技等交通行业管理支出。
其他交通运输发展支出
指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行业发展需要,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
对市县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缺口的,省级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市县财力水平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实行分类管理。
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主要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的普通国道公路、国省骨干及重要支线航道的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国防交通基础设施、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及交通码头、通用机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配套项目。建设项目根据各地建设任务和地方财力水平,按照省级补助标准予以分配。
2020年4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的实施意见》(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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