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开车时,被朋友同事们要求搭乘顺风车的情况屡屡发生,搭乘人也会感激驾驶人的热情援手,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赔偿问题时,双方就会产生矛盾。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无偿搭乘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并对这种广泛存在又引起巨大争议的行为进行解读。PPP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搭乘顺风车出事故双方均担责
张某在外地打工,临近春节准备驾驶车辆返乡,在一起打工的雷某及其它同乡均提出搭乘该车一并回家的请求。次日,同乡6人一同踏上了返乡之路。不料,张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因躲避不及相撞,造成搭乘人雷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与前方事故车辆的司机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雷某无责任。雷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30余万元。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无责任,故张某应承担雷某损失的全部责任,判决张某赔付雷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搭乘雷某为好意施惠,雷某亦有过错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同意雷某搭乘的行为属好意行为,且雷某本身也有一定过错,遂改判适当减轻张某责任,由雷某在张某承担责任范围内自担20%的责任。
搭乘车辆出事故应当互谅互让
承办该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邦跃认为,无偿搭乘不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合同行为,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其本身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尤其是张某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雷某损失,且雷某明知该车辆超载也未提出异议或不再搭乘,对事故发生后的扩大损失部分也有一定的责任,双方对此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王邦跃告诉记者。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好意同乘行为的驾驶人和搭乘者,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本就是受惠于人,一旦出现事故,造成损失,应当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为上,如果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苛责其对搭乘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http://www.dashoubi.org/gongyi/zonghe/gyzx/2020-06-02/133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