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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钢前董事长孙利军一审获刑13年 妻子、大姨姐均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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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0 17:03:25

 2018年5月,通化市监委在调查原通钢股份副经理(副总经理)李仁祥涉嫌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李仁祥供认了向孙利军行贿的行为。孙于5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通化市监委留置。2019年11月5日,孙案由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kkk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检方指控,孙利军犯受贿罪。2006年至2018年间,孙利军在任通钢公司副经理、经理、董事长、通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美元、黄金、手表等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011万余元;孙利军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718余万元;孙利军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截至到案发时,孙利军共有家庭财产合计价值3281万元。其中能说明来源的家庭合法财产合计945万余元,受贿犯罪所得1011万余元,尚有1324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其中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名一审判决不能成立。
孙利军当庭提出,受贿罪,除李仁祥这笔之外,是其主动坦白自首式向办案人员交待的。李这笔不存在,是照搬李的笔录过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于其工作原因,对家庭财产情况不了解,可能有其亲属的合法财产或者还有其妻的私房钱。
2019年12月一审判决,孙利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并追缴孙利军违法所得财物共计2329万余元,上缴国库(已主动退缴)。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本报记者获悉,孙利军妻纪红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纪红玲的三个姐姐纪美玲、纪聪玲、纪艳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中,纪美玲、纪聪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纪艳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春节前,孙利军辩护人大成律师所律师赵运恒、王珺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律师委托手续和申请开庭审理等手续。
李仁祥贿赂疑云
受贿罪指控金额1011万余元,共40笔指控事项。
检方指控,2008年初至2018年间,被告孙利军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公司员工李仁祥等8人财物,折合84.75万余元,为上述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免受责任追究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于2011年初收受原通钢股份副经理李仁祥因财务管理出现问题,为免受责任追究而给予的现金10万元;于2011年六七月份收受李仁祥为谋求岗位调整而给予的现金20万元。还收受下属张某慧10万元;赵某惠2000美元;庄某波5万元;何某辉15万元;刘某一1.5万元;马某洁7万元;贾某15万元。
检方还指控,2006年至2018年间,孙利军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与通钢有业务往来的多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人民币、美元、澳元、手表、黄金等财物,共折合926.74万余元,为相关企业在与通钢供货、回款等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共32笔。
孙利军当庭提出,其从没有收受李仁祥贿赂,该笔事实不存在,对其他受贿事实没有异议。
李仁祥,原通钢股份主管财务的副经理。2010年7月首钢重组通钢集团,9月末首钢委派到通钢两位领导,一是通钢股份董事长兼集团副董事长王涛,一是总会计师聂某峰。首钢工作组对通钢进行调研,李仁祥被免除职务,委派到通化金刚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金刚)任经理,通化金刚2013年10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2018年5月,通化市监委在调查李仁祥涉嫌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李仁祥供认了向孙利军行贿的行为。孙遂被通化市监委留置。
孙利军在庭上说,对于受贿罪,除李仁祥这笔之外,其他39笔均没有异议,是其主动坦白自首式向办案人员交待的。“李仁祥这笔30万,本身不存在,我与李共过事,但从来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孙利军称,在监委留置50天之后,才出现笔录涉及李仁祥。在这之前,除李仁祥这笔之外,全交代了。“为什么后来增加了李仁祥这笔,是因为办案人员拿了份李仁祥的笔录给我看。7月17日,让我交代李仁祥的事,我坚持不同意,后来威胁抓我的家人;再者已交代这么多了,也不差这30万。照搬李的笔录过来。”
孙利军称,他当时不知是因为哪一笔被抓。2018年5月28日7点,监委的人到他办公室,带他到监委后,把手机通讯录调出来,让交代和这些人的往来。
公诉人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供述等证据。
证人王涛和聂某峰证言证明:李仁祥因账务管理出现问题后,孙利军在其免受责任追究以及谋求岗位调整时给予了相关的帮助。
公诉人出示的孙利军供述,与李仁祥证言较一致,均做了行贿、受贿赂30万的有罪供述。
公诉人讯问:李仁祥职务调整,你是否给王某或聂某峰打过招呼?孙利军答:“没有”
孙利军自辩说,李仁祥,免职调离原岗位,从原来1.5万人的通化股份的财务副经理,下派到二百多人、频临倒闭的小厂子的经理,这是个大幅度的免职和发配,而且当时也没人调查他,不存在我替他说好话,他没必要给我钱。第二他的去留限决于集团,他找任何一个集团领导都比我强。关于收受李仁祥30万这一笔不实,在监委就向调查人员反复讲过。
孙利军的辩护人说,李仁祥的证言可疑。单位行贿15万被判,而其个人行贿30万没被判。律师去会见他,被拒绝。法官去会见,李仁祥的表述与在监委的笔录有差异。孙到案后主动供述了39笔,就是不承认李这一笔,虚假可能性非常大,现在法庭也不调取李仁祥的同步录音录像。孙利军认为最冤枉的这一笔30万元,恰好是调查机关立案时掌握的唯一线索。孙利军在坚持多日不认可该笔受贿后,最终被迫做出了虚假供述。其他39笔,均为孙利军主动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孙利军在监委的供述及证人李仁祥、王涛、聂某峰的证言收集主体、收集方法等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非法证据,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认定孙利军收受李仁祥30万元贿赂的事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犯罪所得罪四姐妹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截至到案发,孙利军共有家庭财产合计价值3281万余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合法财产其合计945万余元,受贿犯罪所得1011万余元,尚有1324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能够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合计945万余元包括:存款833.7万余元,两处房屋及一处车库(购买时价值34.83万元),两辆汽车(购买时价值38万元)、股票39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合计1011万余元,包括现金及存款835.5万元、美元20.2万元,澳元1万元,黄金1000克,欧米茄手表一块;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合计1324万余元包括:现金及存款829.6万余元,黄金1050克,股票371万元、一处门市房及一处房屋(购买时价值81.92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万国手表一块。
孙利军提出,对认定的合法收入和受贿收入没有意见,由于其工作原因,对家庭财产情况不了解,其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中可能有其亲属的合法财产,或者还有其妻子的私房钱,具体情况其拿不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其本人及妻子的合法收入部分,认为没有计算二人参加工作至2008年期间的收入。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孙利军妻子纪红玲证言,孙利军收受的钱款分别为,2012年40万元以其三姐纪美玲名义买的双龙花苑B栋10楼房子,2010年末花42万用大姐纪聪玲名义买的门市房,以及存在三个姐姐及其家人名下的钱款股票等,合计孙利军让纪红玲存在亲属名下的赃款共计1035万余元。放在双龙花苑B栋10楼保险柜里393万人民币、20万美元,1万澳元、十多块黄金(2050克)、劳力士手表一块;放在威龙市场房子保险柜里230多万人民币、购买股票的371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块、万国手表一块。
纪聪玲、二姐纪艳玲、红美玲证言分别证明了2018年5月28日,孙利军因受贿被通化市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纪红玲当晚召集三个姐姐到其母亲居住的威龙市场住宅,帮其转移藏匿在该住宅内的钱、物。
孙利军的供述,家庭财产共计3千多万,承认登记在纪美玲和纪聪玲名下双龙花苑10楼房子和门市房是他和纪红玲的,及其他被指控财产。
纪红玲于2018年8月12日被刑拘,同年9月7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释放并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集安市人民法院决定,纪红玲、纪聪玲、纪美玲于2019年10月30日被逮捕。
证人张某媛、赵某伟、赵某龙、付某录、付某龙、徐某证言证明:纪聪玲、纪艳玲、纪美玲使用其各自名义为孙利军夫妻存放赃款一事,但上述证人均不知情。
纪美玲的丈夫付某录证言,他听纪美玲讲,纪美玲在她的名下,付某录名下,及儿子儿媳名下,为纪红玲存了370多万元。纪红玲出钱买了双龙花苑10楼的房子,让落在纪美玲名下,买房时他被找去签字了,签的是同意房产由纪美玲单独所有。
辩护人出示孙利军、纪美玲、纪聪玲的证言,双龙花苑10楼房子和门市房,为纪美玲和纪聪玲所有。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出示的纪红玲姐妹证言不实,几次笔录反复,有外在胁迫,录了孙的视频给纪红玲看。对合法性存异议。申请纪红岭姐妹出庭作证,不准许,理由是亲属关系。
法庭解释不让纪红玲姐妹出庭作证,除了亲属关系之外,法庭会尊重客观事实,查清楚所有权,并不是她们到庭证明是谁的就是谁的,而是采用证据裁判的方式。
辩护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好多财产是孙的妻子纪红玲的几个姐姐家的,包括门面房和住房,根本不是孙的财产。本案明显存在非法证据,请法庭予以重视、排除。此外,调查机关超出指控范围多扣押了400多万元,应当返还。
判决书显示,关于孙利军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孙利军的相关供述及其妻纪红玲及其亲属纪美玲等人的证言及本案扣押财产情况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对孙利军称其自1990年参加工作,对其和妻子参加工作后至2008年的合法收入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孙利军本人供述及纪红玲、纪美玲等人的证言等言词证据确实存在前后明显反复,但上述证人证言的前期供述亦存在明显不合常理部分,如纪美玲、纪聪玲前期证言均证实双龙花苑10楼是纪美玲于2013年购买,后期借给纪聪玲居住,但二人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实际居住人,对于孙利军夫妻在该房屋存放大量非法取得财物的事实均称不知情,且对于纪聪玲居住期间房屋各项费用支出的证言亦有相互矛盾之处。综上,上述证人因帮助孙利军夫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检察机关调查时不配合,后期如实供述亦符合一般常理。对于辩护人以其前后供述不一致为由推断取证不合法的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
判决书显示,鉴于孙利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款物已全部退缴,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孙利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被告人孙利军违法所得财物共计2329.6万余元,上缴国库(已主动退缴)。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纪红玲姐妹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纪红玲、纪美玲、纪聪玲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纪艳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本报记者11月5日开庭当天在线旁听了孙利军案直播。11月7日记者发现,庭审视频已打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