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蒋某某去年和妻子魏某某协议离婚,未成年的女儿由蒋某某抚养。蒋某某和女儿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女儿被魏某某带回娘家。蒋某某去接女儿时,与魏某某及其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两人受伤。日前,经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仓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悉,蒋某某于2018年与魏某某协议离婚,女儿由蒋某某抚养。今年1月初,他的女儿与亲戚的小孩打架时受到欺负,便向蒋某某哭诉,没有得到“重视”。女孩深感委屈,打电话向母亲哭诉。魏某某觉得前夫没有照顾好女儿,便将女儿带走。
1月23日,蒋某某来到魏某某家中,欲带走女儿,遭到魏某某及其母亲黄某某阻挠,继而发生推搡、撕扯。蒋某某挥拳殴打,致使黄某某、魏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魏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2月22日,蒋某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当天,蒋某某赔偿黄某某5000元并取得谅解。
检方认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触犯了刑法。检方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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