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爱尔眼科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集团诉江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江阴爱尔”)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终审维持原判,标志着爱尔眼科启动的该案诉讼,经两审终审,取得了胜诉。这是继今年7月成功打击鞍山假“爱尔眼科”之后的又一胜利!
今年9月17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假江阴爱尔”:一、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爱尔’字样;二、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爱尔集团经济损失3万元;三、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爱尔集团为制止该案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假江阴爱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做出了上述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正所谓邪不压正,本案中两级法院分别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假江阴爱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假江阴爱尔”擅自注册“爱尔”字号,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爱尔”已建立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也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同时也阻碍了爱尔集团进入江阴地区设立眼科医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地抢占了“爱尔”品牌所创立的市场知名度和潜在市场份额,依法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除此之外,更进一步明确认定“假江阴爱尔”的抢注行为存在主观恶意。
随着“爱尔”眼科品牌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不断提高,难免有不法机构蠢蠢而动“贴名牌”、“搭便车”。爱尔眼科将持续依法打击侵害“爱尔”品牌的不正当行为,保护全国患者的利益和集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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