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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1群”成功举办第七次税法研讨会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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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03 14:52:05
2018年8月26日晚,“税务稽查1群”举办第七次税法研讨会,“税务稽查1群”伙伴们参与了本次税法研讨会。创立人唐高翔律师主持研讨会,“税务稽查1群”伙伴郭滨辉老师负责分享主题,“税务稽查1群”伙伴连税官作了专业点评。
 
首先,郭老师结合最新案例,主要讲了虚开专票的行政认定、虚开专票的刑事认定、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关系三部分内容。“虚开专票的行政认定”部分主要从“三流一致”认定标准、虚开专票行政责任主体、虚开专票类型、虚开专票例外规定(符合条件的挂靠代开专票、善意接受虚开专票)、虚开专票行政责任认定的实务问题、虚开专票税款补缴及行政责任等6个方面作了全面分享;“虚开专票的刑事认定”部分结合“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张永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改判无罪案”,导出了虚开专票罪属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的讨论,主张行为人并没有偷逃增值税税款的目的,比如为了增加业绩的“环开”、“对开”发票的行为排除在“虚开”罪名之外,更符合立法目的,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判倾向“目的犯”的积极意义;“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关系”部分主要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金额界限、非金额界限来阐述,并积极建言“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接着,连税官结合丰富的工作经验,用案例深入分析了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原因,如货运行业资质要求的特殊性以及承运个体无法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差别、收购棉花加工企业可自行开具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成品油销售企业存在未开票的“富余票”等等,使增值税存在天然的薄弱环节,所以围绕增值税发票进行的虚开骗税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虚开手段令人眼花缭乱。如实务中如“业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导致认定“虚开”证据链缺失,只能定性为“善意取得”,也是无奈之举。同时,她也认为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对开、环开发票,虽然没有发生偷逃骗税,但虚增业绩、美化报表,同样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扰乱了经济管理秩序,应该严厉打击。
 
唐律师对郭老师精彩授课和连税官专业分享做了回顾,感谢郭老师的专业分享和连老师的专业点评。同时,就虚开问题,唐律师谈了自己的两个观点:
 
一是“三流一致”问题。在目前经济环境下,交易方式多样化,如委托第三方收款(包括母公司收款)、交第三方发货、提单发货、单证转让、个人付款等都不符合传统的“三流一致”,如果税务机关一味守旧地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流一致”的理念,正常的民事交易很容易被定性为“虚开发票”。这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作为律师,我们认为应从交易实质确定是否构成虚开。
 
二是虚开犯罪是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或者别的?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主流观点还是定性为行为犯,刑事判决中有95%以上都是以行为犯定罪的,目的犯、结果犯也在一部分判决中适用,最终判决缓刑或者无罪,占比很少。作为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时,他倾向于以目的犯、结果犯辩护。仅从学术观点探讨,倾向于定性为危险犯,即整个交易活动是否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的危险。有,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就不应当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样能兼顾国家、企业和经营者的利益,且有经典案例支持。
 
最后,唐律师认为课题内容能够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大家理解税务稽查专项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这样的交流和碰撞非常好,获益良多。大家表示,结合四部委联合部署打击“假企业”、“假退税”的两年专项活动契机,相约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作专题研究。一方面,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厘清构成税法虚开和构成刑法虚开的界限,正确认定“挂靠”、“善意取得”等不属于虚开的例外情况;另一方面,把以后取得的研讨成果陆续发表在“金税”公众号上,让分享成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