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父母将孩子视为掌上珍宝,呵护疼爱。然而,现实中,竟然有父母动起了歪脑筋,将亲生骨肉作为“商品”,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严重触犯法律规定。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
侯某及其丈夫杨某均来自云南,2013年,28岁的侯某在漳州市生育一名男婴,夫妻俩决定以2.3万元的价格将男婴出售给一名中年男子,同年12月,该名男婴又被该中年男子以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2014年,侯某又诞下一名男婴,夫妻俩将男婴2.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中年男性,同年10月该男婴又被人以6.8万元转卖给他人。2017年,侯某生育了一名女婴,夫妻俩将女婴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中年男性,同年9月,该名女婴被人以5.5万元的价格购入。2018年7月,侯某在广东省诞下一女婴,并于次月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出售给云南老乡。
罗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及杨某(另案处理)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于2013-2018年期间共计向他人出售四名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侯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判决:被告人侯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追缴被告人侯某与同案人员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具有抚养孩子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父母若出于各种原因将亲生子女作为商品随意出卖,并从中非法获利,这不仅仅是道德缺失、挑战公序良俗的表现,更是构成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严重触犯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儿童并非商品,不应当被随意遗弃或者买卖,任何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都应当付出沉重的代价,接受法律的严惩和制裁。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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