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法院处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业主赵某以其所购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且未进行修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共计3492元,原告物业服务公司要求被告赵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3492元并缴纳违约金2527元。
调解员刘长征受理此案后,通过查阅卷宗并与原告物业公司沟通,了解到原告与被告赵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事实,但就被告拒缴物业费的原因,原告表示并不清楚。于是,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但在表明身份后并未得到被告的配合,这也是处理物业纠纷的难点所在。调解员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耐心细致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真正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在调解员耐心地劝导下,被告解释了自己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是因其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的质量问题,且物业公司未进行修缮。调解员结合《物业管理条例》与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劝导被告房屋质量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对于小区中业主个人所有部分没有修缮的义务,且其拒缴物业费影响物业服务的开展,损害整个小区的利益。
经过调解员多次同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明诉讼风险的前提下,提出换位思考,平衡双方利益,宽容理解双方难处的调解思路。在调解员融情、理、法于一体,耐心、细致的劝解下,被告最终同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供稿人:新华法院孔丽君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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