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700余平方米的基本农田、林地也恢复原种植条件,退还到村社集体。”近日,泸县自规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与泸县检察院开展案件联合回访时告诉记者,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此前行政执行“裁执分离”难题终于得到解决,类似的土地类行政执行案件又顺利办理了3件。
“裁执分离” 行政执行久拖不决
2018年7月,泸县村民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710.25平方米进行施工建设。2019年7月5日,泸县自规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限刘某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10.2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对占用的710.25平方米基本农田和林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退还村社集体;2.并处罚款10653.75元。
收到处罚决定后,刘某某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2020年1月13日,泸县自规局依法申请泸县法院强制执行。泸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申请执行人泸县自规局执行,但该案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为有效畅通行政非诉执行运行和监督渠道,2021年4月6日泸县检察院与泸县自规局等行政部门会签《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协作配合办法(试行)》,泸县自规局依据办法规定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泸县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法院以‘裁执分离’为由将行政处罚内容裁定由泸县自规局执行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泸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自规局作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构,存在自行执行法律依据不足、强制执行能力不够等现实困难,致使该案行政处罚一直无法执行到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1年6月25日,泸县检察院向泸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纠正裁定,迅速将该案的执行措施落实到位。
“牵线搭桥”多方联动共同化解难题
基层法院需要贯彻落实好最高法的指导精神,在行政非诉执行环节对“执裁分离”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行政机关需要破解因执行程序和强制措施上的实际困难无力执行的尴尬局面;检察机关需要提高能动履职水平,做实做细行政检察监督,提升工作质效。面对不同的命题,检察机关探索出同一个解法。
“通过法院裁定能够确认行政执行主体并赋予行政行为强制力,由政府组织实施则能有力地调动各方力量。法院和政府间通过协作配合就能统筹推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泸县检察院始终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工作理念,将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做到细处,落到实处,发挥好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据泸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卢棋介绍,通过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结合泸县实际,该院逐步探索构建起“府院联动”机制,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成功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经与泸县法院、泸县自规局多次交流探讨,最终就“裁执分离”背景下如何解决基层自然资源部门“执行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明确对当事人不履行土地类行政处罚决定的,县自规局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在规定时限范围内作出裁决,对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裁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镇(街道)或县级部门具体实施;针对追收罚没款的,由县法院执行庭实施追收。
充分协商后,法院将该行政处罚决定改由违法行为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泸县自规局予以协助。后该行政处罚于2021年7月29日执行完毕。
“该案裁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是我们基层法院在“裁执分离”问题上做出的积极探索。有了‘府院联动’机制做保障,既提高了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又保证了执行主体的合法性。”泸县法院行政庭负责人黄泽仲说到。
据悉,此案为当地类似案件统一了裁判尺度,促进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的同向性,通过“府院联动”配合协作,成功破解了当地土地类行政执行“裁执分离”难题,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段秀君 卢棋)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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