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银行分理处职工赵某,在为党先生办理取款业务时,误将4000元取成40000元,对于银行自身的失误,党先生是否可以将多余钱款据为己有?
日前,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党先生返还原告赵某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银行分理处办理取款业务时,取款凭证上写明取款4000元,但因原告工作失误,实际提取了40000元,被告多提取的36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向银行分理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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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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