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浙派工匠评选表彰办法,每5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1万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10月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浙江出台浙派工匠评选表彰办法
省人力社保厅日前印发《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由评选周期及名额、评选范围及对象、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荣誉授予和监管制度等6部分组成。明确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突出贡献浙派工匠50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30个;主要面向在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技能人才和培育单位。对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每人奖励1万元并颁发证书,对培育突出贡献单位颁发奖牌。
浙江修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的科研实体,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考核,3年科研攻关任务未完成或建设期满考核未通过的,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周期考核,考核仍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浙江出台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10月7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从业人员应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身份,接受、配合指导和管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经营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浙江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于法于规有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裁量基准。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健全培育保护机制,
浙江出台农业品牌目录制度
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该制度是研究制定农业品牌推选标准,依据标准征集建立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监测、扶持、保护的制度安排。明确申报主体应为品牌所有者或其正式授权的实际运营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有良好的维护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能力;品牌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或地理标志;产业特色明显,主要产业基地(园区)实施标准化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与一般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有利于农民增收。
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有关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与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有这些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公告》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视障、听障人员
将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参加测试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要求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各地设置测试站点开展测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管理办法》施行
应急管理部7月17日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
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利于保障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安全。《规定》共十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档案装具、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
编辑:DEF168
最新资讯
新闻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