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了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判决被告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原告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元宇宙热潮下,虚拟数字人产业飞速发展,诞生出可以教美妆的“柳夜熙”、分享知识的“Dr.Yu宇博士”、清华大学学霸“华智冰”、新生歌手“艾灵”……它们的“出圈”,使虚拟数字技术的商业价值保护成为热点。
各类AI产品越来越多的今天,虚拟数字技术的著作权认定有哪些争议?其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虚拟数字人本身不享有著作权
这次的侵权案,涉及的是一个超写实虚拟数字人,名叫Ada,由魔珐公司(上海一家科技公司)打造。
生成Ada,要综合应用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比如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智能交互技术等。
2019年10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了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站发布了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Ada的场景应用,另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到了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在抖音上也发布了两段视频,视频中使用了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处替换了有关标识,且添加了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加了杭州某网络公司注册商标,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标题。
于是,魔珐公司将杭州某网络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但杭州某网络公司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且未因发布这些视频而实际获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承办该案后,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法官张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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