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的胡涛(化名)和张琴(化名)是相邻村民,两人干完农活后,结算清楚账目准备回家。张琴让胡涛用电动三轮车顺路捎带自己一起回家,胡涛应下,但在车辆行驶至一拐弯处,张琴不幸摔下车受伤,致九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张琴将胡涛告上了法庭。
日前,萧县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胡涛车载张琴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胡涛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胡涛在驾驶三轮车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琴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涛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经计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涛赔付原告张琴各项损失156584.2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开车捎带邻居回家出事故 被告上法庭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张琴诉称,2021年11月21日下午6时,胡涛驾驶电动三轮车送原告张琴回家,行至官栾路、沈峪路口,由于被告胡涛驾驶电动三轮车速度过快,在拐弯路口将张琴甩了出去,造成张琴受伤送医。此次事故致张琴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调解赔偿未果,张琴将胡涛告上了法庭。
胡涛在法庭上辩称,首先张琴是主动要求自己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自己主动送原告回家,考虑到两人系相邻关系碍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原告张琴回家,自己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琴坐车时玩手机,没有扶把手,自己正常时速拐弯,张琴从车上摔下来,其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胡涛还表示,自己同意原告张琴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并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自己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原告要求主动搭乘被告电动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原告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被告作为驾车人,考虑到人道主义、邻里关系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原告。
法院认定系“好意搭乘”,但“好意”系动机不是免责理由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被告胡涛陈述的“好意同乘”或者“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本案中,胡涛和张琴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琴提出搭乘胡涛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涛并无送张琴回家的责任,胡涛亦未收取张琴搭乘费用,该事实清楚,故胡涛车载张琴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涛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这里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胡涛在驾驶三轮车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琴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涛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关于张琴的责任。张琴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涛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琴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综合本案案情,酌定胡涛承担张琴损失的50%,张琴自行承担50%为宜。
经计算,张琴损失合计313168.4元,张琴、胡涛应分别承担156584.2元。遂判决被告胡涛赔付原告张琴各项损失156584.2元。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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