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实施办法》出台,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可以说,这是在过去基础上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障的延伸,通过经济手段弘扬、助推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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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办法》明确了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
补助对象为,即时慰问补助对象有两类:本省行政区域内新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情况特殊、需要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其他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
补助金发放对象是,即时慰问补助金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如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发放给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等遗属。无相关遗属的,不予发放。
补助标准为,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给予5万元的即时慰问补助金;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受伤的,根据事迹、贡献和伤情等情况给予慰问补助。
具体标准:按照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可能达一、二级伤残的,给予4-5万元的即时慰问补助金;
按照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可能达三级、四级伤残的,给予3-4万元的即时慰问补助金;
按照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可能达五级、六级伤残的,给予2-3万元的即时慰问补助金。
其他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情况特殊、需要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慰问补助金标准由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
这显然是在对过去类似政策的完善和延伸,旨在通过这类制度保障起到弘扬真善美和良好社会风气的作用。
02
对于见义勇为的关注,早已成为这个社会很常规的一件事。它时常因为特别的见义勇为个例的特殊性而引发热烈的讨论。
甚至什么算是见义勇为,也就是其判断标准都因为复杂的细枝末节而产生不同程度的分歧。
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对于个别案例的法律处置中,引发的分歧则更多。特别是涉及过度防卫等等与见义勇为牵扯在一起的事件,都会因为法律的不够细节而引发社会热议,进而影响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见义勇为行为。
“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不止在几十年前频繁发生,即使今天,也会时有出现。
而对于那些受伤害严重的见义勇为者未来更漫长的生活中的种种困难,有的也会拖延成一个社会问题。甚至见义勇为者一时的意气风发,会给未来的岁月留下自身无力解决的遗憾。
这样的故事时常会有,这样的例子让人痛惜。
03
无疑,见义勇为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个良好指的不光是整个社会环境对于明显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激励和赞赏和对于此类风气的弘扬,更重要的是要从法律认定和经济援助方面形成力度足够大的制度保障。
对于见义勇为的人,做到“见义勇为”一次,终生拥有保障。尤其是因为见义勇为而造成身体巨大伤害的,要做到永远享受国家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心怀义气、帮助弱势群体的人们大胆而自豪地去做见义勇为的事,而整个社会氛围才会风清气爽。
见义勇为本来是我们民族有着漫长历史的传统美德,它历经数千年而得以传承,早已是我们国家、民族文明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延续至当代,却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了不和谐的扭曲,甚至弱化。这是需要通过各类制度保障让它重新恢复面目,在整个社会环境中传颂、浩荡的。
任何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强者有责任给弱者以温暖,就是正义应该拥有战胜一切邪恶的一系列保障。只有这样,所谓邪不压正才不会仅仅是一种理想,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法律、社会、经济保障,在激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中,缺一不可。数管齐下,方能营造出整个社会的风清气爽。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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