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供销社原党委书记、主任何岳近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据广州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3年来,该市10个区级供销社有6名现任或原任一把手相继被立案查处;5月27日,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丁辉被“双开”。据梳理,今年至少已有16名高校领导被查处,其中党委书记7名,校长(院长)5名。据统计,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县处级以上一把手5836人。党的十九大后查处中管干部中,主要问题发生在一把手岗位上的就有100多人。
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这是我们党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制定的首个专门文件。强化对“一把手”监督,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
实事求是地说,事物发展都有客观的两面性,有好有差。好的先不说,“一把手”工作中负面的典型表现,是“用人一言堂,让买官卖官大行其道;花钱一支笔,让贪污腐败易如反掌;决策一张纸,令荒唐可笑冠冕堂皇。”这是人们给所谓的 “三一”干部画的“像”。
曾经是安徽省巢湖市原市委书记周光全就是一个“三一”干部的典型。在他担任市委书记的57个月间,先后收受近20个希望得到提拔官员的贿赂,包括用人、用钱、决策,很多事情都是他说了算。近年查处的大小“一把手”,几乎均在用人选人上栽了跟斗,也几乎均有“三一”的因素。
“三一”干部的出现及其盛行,是有一定缘由的。其中对于“一把手”权力界限存在极大的模糊是重要原因。虽然各地对于决策程序都有不少规定,但往往只限于原则、只限于纸面“规定”而已,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过于宽泛;其次“一把手”的特殊地位也是造成监督“失语”的一大原因。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表现最有发言权,但实际中要么慑于领导权威不敢言,要么是“利益共同体”不能言,普通群众知情权有限,更没法监督,最终导致集体失语;第三是这些“一把手”在提拔时,是在“小圈子”里由“小范围”人马选出来的,最有发言权的群众被当做了“吃瓜群众”,这就出现了当事人事后“落马”后社会才知道其为“边腐边升”的奇闻,成为一大笑话;第四是“一把手”个人素养本来过低使然。俨然老大,长期不注重自身修养,且经过多年大染缸的“熏陶”,一朝握有实权,“邪念”的笼子打开,放肆地撒欢在自己的所谓“一亩三分地”里。
现实中对“一把手”的监督,实际上是不容乐观的。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的确也道出了苦衷。 对“一把手”来说,来自上级组织的监督本来是最切实、最有约束力的监督,但长期以来,这种监督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是有的上级领导对下级“一把手”重使用、轻管理,只注重其工作业绩。二是有的上级片面理解“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对他们的一些一般性违纪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没能进行及时的批评教育。三是有的上级领导对下级“一把手”不是以个人品德和工作政绩论优劣,而是感情用事,不去监督。四是有的上级领导怕得罪下级丢了选票,不愿监督;同时,“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班子成员都在其管理之下,很多人因怕得罪“一把手”影响前途而不愿监督,也有些人是因为自己的职务是因为“班长”的推荐而被组织部门提拔使用的,因而怀有“报答”之心根本不敢行使监督这个权力。从专门监督机构角度看,目前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便是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监督机构多设在系统内部,接受着上级监督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缺乏独立性,严重弱化了监督机构的职能;而在现实中,群众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虽然享有依法对包括各级“一把手”在内的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但由于没有通过法律形式把宪法中保护人民监督权的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人民群众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当初的陈良宇、胡长清、苏荣、秦光荣以及郭伯雄、徐才厚等腐败高官,之所以能够猖狂一时,个中缘由想必有目共睹。
针对“三一”干部,源头防腐与制度并重以及扩大监督氛围才是正道。除了理论上加强硬性约束机制等制度反腐建设,强化责任追究,同时要保证执行力外,尤其要加强舆论监督和来自社会的如“东城大妈”、“朝阳群众”式的强力监督。习近平同志指出:“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就此而言,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风险也就越大,限制、约束、监督“一把手”的权力,使之“囿”于党风廉政法纪条规和人民群众监督的“紧箍咒”下,也是政治生态明朗的前提之一。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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