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近日出台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做了相关细化补充规定。
在强化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方面,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并对市、县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监督机制作出规定。
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要求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区域开展集中连片整治,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后备资源储备,规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
在遏制“非粮化”“非农化”方面,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
“20多年来,浙江在土地管理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严格耕地保护、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探索出了卓有成效的新路子,形成了丰富的制度成果。”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中不少内容是在这些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并上升成为了地方性法规。
“比如将我省在全国首创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予以固化,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耕地保护实际成效给予补偿激励,并要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资金用途方面,《条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拓展,除了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方面,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还可以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
据悉,《条例》还在探索建立农业标准地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控制性指标、相应奖励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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