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下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会。《条例》已于当天上午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四分法”——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条例》对“生活垃圾”以及“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进行了具体解释和界定,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住宅小区、农村、有关场所应按照规定分别设置相应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条例》强化源头治理,着力减少生活垃圾数量。从源头上减量,《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绿色包装地方标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回收利用产品和包装物,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和外卖行业经营者优先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政府采购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等。
针对回收体系不够健全,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率低等问题,《条例》作了相应规定: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推进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多种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分类收集和运输是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条例》明确规定,城镇生活垃圾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同时,进一步规范收集运输行为,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化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等。
为保证有关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条例》对违反规定销售塑料制品、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以及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其中,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DE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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